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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4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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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年底30项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3号)、《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苏人社发[2014]32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5年度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要求,我区将于2016年9月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民参保登记对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应当参加城乡各项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为全民参保登记对象,重点以淮安区户籍人口为主,覆盖至非淮安区户籍常住人口和就业人员。
二、全民参保登记时间
2016年9月。
三、全民参保登记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个人就业状态。一是已就业工作单位全称。二是无就业单位及原因等。
(3)个人参保情况。一是现已参加险种、参保状态、参保地区等。险种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其他养老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二是未参保原因、异地参保、重复参保等内容。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全民参保登记方式
全民参保登记以乡镇、村居(社区)为单位,通过入户调查的形式,按照"查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进行参保信息采集、登记。
五、全民参保登记要求
依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入户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积极配合和支持调查人员依法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和调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对入户调查对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参保登记以外的目的。
特此通告!
敬请全区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和配合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并欢迎对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淮安区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