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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2日
新《慈善法》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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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亮点就是慈善法界定了慈善活动及其主体。
《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那么,究竟何种活动可以称为慈善活动以及从事该慈善活动的主体,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可见一斑: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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