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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4日

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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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的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0.5%。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我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要求,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新举措。我区将从5月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区人社局就业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万艾兵 姜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