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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4日

关于开展2015年淮安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阅读数:414  

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省属驻淮安区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精神和省地税《关于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省属驻淮安区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享受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的小微企业也应参加年审。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五第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社团、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办理时需书面报送本单位残疾人情况的相关资料;第十一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年审时间、地点及核定

1、各用人单位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及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报送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认定。年审资料在市残联网站《http//cl.huaian.gov.cn》常用下载栏下载。

2、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已安置的从业残疾人员持有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从业残疾人员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4)用人单位2014年度11-12月份所有职工工资发放名单原件(财务做账凭证)及复印件;

(5)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苏政残统101表),(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末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仅需提供(4)、(5)两项资料。

3、年审核定

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具体负责核定各单位上年末从业残疾人员数和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数据统计口径为2014年12月31日。

三、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对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掌握的相关数据确定,此数据默认为主动申报数据。

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地址:北门大街500号(原酱醋厂院内)

联系电话:85890299  85802026 12366

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淮安市淮安地方税务局

淮安市淮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