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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5日

对药品代购不“一刀切”,给患者更多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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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钧

对药品代购者而言,这堪称一次暖心的表态。在日前召开的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对于“陆勇”一类的犯罪嫌疑人,江苏检察机关综合各方面因素,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陆勇案”之后,“陆勇”已成为一类药品代购者的代称——他们从国外为人代购某些药品,而根据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这些药品“以假药论”。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陆勇”们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虽然经由多方努力,陆勇本人最终被免予起诉,“陆勇”们所面临的“险情”却没有因此而解除。从这个角度看,江苏检察机关明确表示,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坚持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权衡行为本身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实际破坏与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对“陆勇”一类的犯罪嫌疑人“不简单追求刑事打击”,“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一定程度地消解了“陆勇”们的“险情”,表现出了一份可贵的谦抑与审慎。

如果各地都能这么“体贴”,“陆勇”们也许就会少一点儿困窘,多一点儿从容。但是,这种“体贴”显然不足以解决由来已久的药品代购难题。早在陆勇无罪释放之初,大家就已经看到,从法律层面实施某些重大改变已是无法回避的治理课题。

的确,该是从法律上为药品代购“松绑”的时候了。根据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我国现行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该条第二款直接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八)》还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做了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这样一来,不但从海外代购不少“真药”成了“假药”,而代购这些药品也成了一种行为罪——不管代购药品是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要有这类药品代购行为,就相当于坐实了犯罪。

在某种意义上,“陆勇”们的涉嫌犯罪成了某种必然。一边是对“物美价廉”的海外药品的刚需,一边是明确而冷峻的法条,对相当一部分药品代购者而言,不涉嫌犯罪实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既有的某些法制设计不仅让药品代购“动辄得咎”,也会让司法人员作难——即便他们基于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优先考虑”,真心想为“陆勇”们“去罪”,也会面临着巨大的障碍。

面对一个又一个的“陆勇”,与其一次次被动而艰难地在司法环节“打圆场”,不如下定决心,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调整”,为药品代购营造一种更宽松的法律环境。据说,现在很多重病患者已经买不到需要海外代购的救命药了。这也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关于药品代购的法律“调整”不能再拖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