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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关于开展市级劳模身份认定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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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6号)精神,将劳模纳入统一管理,关心爱护劳模,区总工会根据市总工会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市级劳模身份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健在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所辖单位、区直属所辖单位、省市属驻淮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淮安市劳动模范或享受市劳模待遇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1、建国以来,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市劳动模范的;

2、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相关荣誉的;

3、省相关部委与省人社厅一起评选的省相关系统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且文件里明确规定了“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的;

4、已获评省劳模或全国劳模的,不在此次认定范围内。

按照《淮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淮政发〔2013〕58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凡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或非法离境的。

三、认定需提供材料

1、表彰决定文件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核)或装入档案的推荐审批表复印件;

2、荣誉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核);

3、需认定的劳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表彰决定、推荐审批表、荣誉证书的复印件上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和所属产业(系统)工会公章。表彰决定多页的请同时盖骑缝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请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市级劳模(含享受)人员,自即日起到11月10日前持认定所需材料到所在单位、系统或镇(街道)工会进行认定工作并填报有关表格,镇(街道)或系统汇总后统一报送到区总工会进行认定;无劳动关系的人员申报认定,请本人持认定所需材料到区劳模办(区总工会一楼111室)办理。联系人:万艾兵、郭小莉,电话:89737817,邮箱:1601107301@qq.com。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