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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4日

志愿服务记录怎么记?证明谁来出?民政部拟发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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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就《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共28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怎么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怎么出,以及怎么监管进行了规定。

关于志愿服务记录的主体,征求意见稿明确,包括: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同时规定了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应当在同意其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或者对其实施管理的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不能作为志愿服务记录的主体。

关于志愿服务记录的载体。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志愿服务记录应该通过信息化手段来进行。为此,征求意见稿将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作为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重要载体,考虑到现实中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部分地区可能暂时难以及时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记录工作,征求意见稿也保留了纸质载体方式。征求意见稿要求使用纸质载体记录的,在条件具备时将记录的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对之前已有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要求应在1年内全部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档案。

关于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指定系统包括两部分,一是民政部建立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二是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指定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将根据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凡是符合标准和条件的都能被指定。

关于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的精准管理。一是从加强信息保护和减轻记录工作量的角度,征求意见稿按照精简且必要的原则,对应当记录的信息尤其是个人基本信息进行了规定;二是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信息的妥善管理义务,规定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三是征求意见稿建立了投诉、举报、抽查、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机制,加强了对志愿服务记录的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从便民高效的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对证明的获得渠道和证明形式作了开放性规定:志愿者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也可以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自己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加盖公章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