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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
关于袁安宝同志代理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2020年10月20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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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淮安区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袁安宝同志代理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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