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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知识

阅读数:1898  

【编者按】

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全区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全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招标采购环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法律法规

 

一、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除勘察、设计、监理外,其余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不强制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招标人负责制。《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二)全面实行电子不见面招投标。房建、市政、水利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和工程总承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使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确需现场答辩、查看纸质图纸及货物样品的除外)。

(三)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5.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条款。主要包括:

5.1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5.2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5.3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四)不得随意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五)可拒绝投标情形。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1.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3.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六)“评定分离”适用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明确“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者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七)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1.单独立项且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幕墙,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智能化工程项目,其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2.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缺乏相应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随机抽取数量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但应当优先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邀请。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方案评标时,招标人可以自行邀请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主体,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政府采购流程

(一)采购准备

1.报备采购计划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选择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采购模式选择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自2021年起,淮安区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0〕66号)。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后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4.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二)发布采购信息

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集中采购项目按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要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公告时间:公开招标不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不少于10日。

(三)评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四)中标和签订合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履约验收与支付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询问、质疑、投诉

(一)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三)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 最新政策解读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至15日;鼓励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