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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9日

关于规范全区粮食经纪人经营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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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粮食经纪人队伍管理,规范粮食经纪人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就规范全区粮食经纪人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粮食经纪人业务的,必须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无照不得从事粮食购销业务。

二、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三、粮食经纪人应当了解国家粮食法规政策和市场行情,掌握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粮食整理、储存、运输等各项业务的技术规范,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企业委托收购、运输粮食的经纪人,应与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收购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费用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粮食经纪人在收购粮食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企业委托合同的规定收购粮食,公开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价格,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不压级压价,不缺斤少两,及时向售粮农户出具收购凭证(票据),不得开展“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售粮农民利益,不得扰乱收购秩序。

六、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所使用的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对粮食造成污染;对需要整理、晾晒或临时储存的粮食,应妥善处置和保管,防止受潮霉变,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七、粮食经纪人向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其他用粮单位销售粮食,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八、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收购中有无照经营、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明码标价、不按质论价、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超标粮进入口粮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粮食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市场监管领域和粮食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1232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安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